锡山区律师 04-28 250
本期节目由无锡律师刘波讲解房屋买卖中贷款条款的选择。现在房屋买卖很多都是按揭贷款或者是公积金贷款的形式,那么有关贷款的条款就非常重要了。
首先我简单给大家念一下买卖合同中贷款条款的选项:买受人也就是买房人准备向银行或者公积金申请多少万元贷款,如果贷款没有被批准或者贷款金额不足的话,双方同意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的方式来解决。
第一种,买受人自行筹集剩余房款支付给出卖人。也就是说批贷金额差多少,买房人自己补多少,比如申请贷款的金额是600万,最后只批了300万,那么差的那300万就要由买房人自己掏钱来补足。这个方案可以说对业主来说是最好的方案了,因为完全不用担心客户贷款资质的问题,如果你贷不下来款,买房人你自己掏腰包付足了就行了,如果你不付你违约,这是板上钉钉的。
第二种,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的贷款直至批准。中介通常代替客户选择的方案,这个方案也是房屋交易当中通常默认的方案,毕竟很多买受人是没有那么多钱买房的,你不给他贷那么多钱,房他也不一定买得了。
第三种,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的定金和房款如数退还。第三种解决方案也确实是一种方法,不过对于业主来说似乎有点不太合理,因为办理贷款本身主要原因取决于买房人,如果大家有意使用这个方案的话,我觉得倒是应该增加一些补偿给业主更为合理一些。
最后如果选用第二种的话我建议大家要加一个限制条件,也就是在你贷款被拒绝或者贷款金额不足的时候,在15日内最多再向一家银行继续申请贷款,并在其中之一的银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否则买受人自行补足贷款差额,这样就能够避免无限期的等待买房人换着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