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区律师 04-13 306
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涉案地下车库为人防工程,参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中,铭豪业委会主张业主购房款中包括了涉案人防工程建设成本,但未提供价格核算等证据证实房屋销售价格已包括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人防工程已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中,故其主张全体小区业主为涉案人防工程的投资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地下车库的归属,应根据人防工程的权属规则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即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从韶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计划工程科签发的《韶关市人民防空地下室质量验收合格证》来看,涉案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为永兆房地产公司,铭豪业委会也无证据证实涉案人防工程已在商品房销售时明确约定归全体业主所有,故涉案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投资人应是永兆房地产公司,应归其使用管理及收益。至于铭豪业委会所述《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商品住宅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即包括了涉案人防工程的土地成本,但从上述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来看,人防工程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中,其不属于小区公共建筑,铭豪业委会以此主张涉案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